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如何才能對中文社群有最大效益?

就個人而言,無論是仲裁委員會或是社群,也不應要求強制性的培訓。志願者所擁有的時間及精力是有限的,強制性培訓無疑是加重了他們的負擔,也可能使他們因負擔加重而不願貢獻,實不利維基媒體的發展。然而,如果僅要求自治體員工或長期提供全職服務之人士,須接受相關培訓,個人認為未嘗不可。

至於提供誘因而言,個人建議以給予證書之形式,鼓勵參與培訓即可。個人認為,不應因志願者缺乏時間及精力,剝奪他們擁有更高權限的權利。

另同意Koala0090君就UCoC的角色的看法。謝謝。

謝謝 @SCP-2000 的分享!培訓的部分的確是當前搜集反饋的主要問題之一。您認為如果減低培訓所需要的時間及精力,是否可能接受度會比較高?比如說半個小時、一個小時的線上培訓,是否多數人能對強制性培訓有比較好的接受度?又或者如果能確保這些接受培訓的人所貢獻的時間與精力能被補償(比如說車馬費一類的概念等),您的看法又是如何?

您覺得應該如何在不剝奪進階權限持有者這些志願者權利的前提下,仍達到加強對違規行為造成的危害 - 特別是騷擾和類似行為 -的認知與理解。是否透過簽署聲明來表達對通用行為準則的肯定能達成此效果?如果以 @Koala0090 的說法,是不是可以被理解成透過肯定的這一行為,確保大家都知道也了解此憲法在「這個領土」(社群)裡是適用的。又或者您對進階權限持有者需表達對通用行為準則肯定一事的看法為何?方便的話再麻煩您分享,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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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認為高階權限持有者可以是強制培訓的對象,是因為這些人有可能扮演社群重大爭議的決斷者,如果當事人對於UCoC了解不夠正確,很可能重蹈過去幾年中文社群自我監察失能的狀況。

比起簽署文件,也許可以直接設計開放式考題或案例,讓當事人嘗試回答。並對回答中不符合UCoC的部分加強培訓,或給予一些處理流程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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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兩位的回覆。簡單而言,個人認為培訓應為自願性質,而非強制性質,以符合志願者社群的自願參與之本質,也以免志願者浪費大量時間及精力。

@VChang_WMF 無可否認,培訓時間的縮短有助於減低阻力,從而有助推動參與培訓,然而,這麼短的時間便可完成培訓,個人對培訓的成效表示存疑。如果為更多人參與培訓而使培訓的質素下降,那個人寧願保持質素但改為自願性質。至於補償方面,個人認為可行,但可能跟志願者社群義務參與性質有所衝突(雖然以我了解,現時運動憲章起草委員會也有收取津貼)。

@Koala0090 個人理解這方面的擔憂。然而,強制性培訓對其他有完善管治架構的wiki,例如英維及共享資源,反而干預他們本地社群的自治及加重他們的負擔。個人認為,此做法的可行性成疑。強制性培訓此規定,或許可交由本地社群自行決定,或是僅限於可能面對自治和管理上的挑戰之wiki?

而簽署文件方面,個人認為此做法與我們平時下載軟件時同意使用條款之情況一樣,大家不太可能會仔細了解,往往隨便了事,實際上成效存疑,倒不如全站公告可能更有成效及令更多人認知到UCoC的存在。個人建議,除培訓以外,也可以如Communications Resource center,提供相關資源以供參考,甚至可考慮設立跨維基平台,讓不同wiki的管理人員交換心得及意見。

謝謝。

I agree that it is good to provide practical examples to help people understand a particular viewpoint. We are usually asked to avoid referencing specific cases or individuals wherever possible though.

Thank you for providing this valuable input! @VChang_WMF and I will be sure to forward these comments to the drafting committee, in particular asking them to define who shall be involved in the training, and whether it will be manda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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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同 @SCP-2000 的这段发言。只是我对“全站公告”的提议,感觉在实际操作当中会有一些问题(以目前的Mediawiki软件架构而言,当然可能未来通过技术升级来解决):
这是一个长期的实施项目,全站公告不可能永远挂着。全站公告只适合短期行为,不适合长期行为。

我提一个建议:
就像 @SCP-2000 所说那样,对于社群内的高级权限持有者,采用类似软件安装时的用户协议的做法,但是搞一些更多的强制手段,例如必须点选“同意”作为已簽署文件的状态(某处记录这个签署状态并可公开查询),否则无法使用高级权限;在同意前或同意后随机给出若干道题目进行测试,测试不合格者暂时无法使用高级权限,需要经过一段冷静期后重新考试,若还不合格,再给一段冷静期后考试,如此,事不过三,三次后还不合格,直接不再允许使用高级权限。

想法不太成熟,见笑了。
(上述建议部分借鉴了某游戏公司经营社群的一些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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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Shizhao 的意見。

就「認知UCoC的存在」,確實全站公告為短期性質。長期性質的做法,個人認為可考慮利用Growth的功能,或是新用戶歡迎訊息等,令新用戶得以認知。另外,也可考慮一次性在討論頁通知,取代全站公告之形式,這樣不但可以解決時效性問題,同時也可使所有用戶得以認知。

至於 @Shizhao 提出的建議,這令個人想起中文維基百科管理員選舉的程序,即要求候選人回答三道指定問題。個人認為可參照 @Shizhao 建議及上述做法。例如是從題庫中抽取若干題目(開放式題目),要求之前已持有高級權限者或申請高級權限者作答,答案交由社群或U4C審閱。如未能通過,則凍結權限或視申請不通過。之前已持有權限者,則有最後一次機會作答,如未能通過,則移除其權限(不採用「事不過三」是因避免浪費時間)。換言之,是以「詢問問題」的方式,來取代「培訓」的做法。

另外,個人認為UCoC執行規範應該對有足夠自治能力的大型維基以及較缺乏自治能力小維基作出區分,即容許大型維基有更大的社群的自治空間,允許社群可決定如何執行;同時針對小維基,有更多的強制性措施及配套,以支持本地社群應對不當行為,以及避免出現如中文維基百科的社群自治失能的情況。請容個人引用研究員Yumiko Sato的說法:「The Foundation’s hands-off approach may have worked for the English version of Wikipedia,」「But many non-English versions need to be monitored to safeguard their quality.」。換言之,對於小維基或缺乏自治能力的維基,應給予更多針對性的支援,但有足夠自治能力的維基,則應確保他們的社群自治,而非採取現在不作區分的做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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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Shizhao 的分享!您覺得比較強制的手段(如您以上所表述的,類似「考試」的方式)是否在中文社群來說接受度都算高的?您所提議的題庫的部分是否可接受是由「維基媒體基金會在本地社群和自治體的指導下為社群成員發展並執行」(目前寫在培訓部分的用字) 的方式產生?

謝謝 @SCP-2000 的分享!像您所說的答案由社群或U4C審閱的方式,若是社群審閱的方式來說,您覺得實際應是如何執行?(什麼樣的情形可以被認定為社群通過此審閱)

至於您說的對大型以及缺乏自治區能力的維基作出區分的方式,您覺得在您心目中應是怎麼樣的方式?是否為有兩個版本的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一個版本適用您說的能自治的大型維基,另一版本適用沒辦法自治的小維基)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下,您認為應由誰來做認定、區分?是否是透過該社群投票的方式,來認定自己的社群屬於哪個分類?又或者您有沒有什麼進一步的想法?謝謝您!

實際上大型維基比小維基更容易失控且需要U4C介入。

中文維基在初期發展時的衝突都很容易達成建設性的協調,反而是現況比較難應付不當行為。這中間包括大型維基的社群在自治時面臨的利益關係較為複雜、共識人多口雜難以產生,還有受到的注目較多,有其他意圖的編輯也更多。

社群大小與自治能力沒有絕對關係。直接定義社群內什麼情況叫失能,U4C可以介入就好。

插個有一段時間的話題,我支持高階權限者要強制培訓。

維基雖然是志願性質,但全天下志願工作都是越關乎重大利益與安全性,就越要強制培訓甚至取得認證。好比社區清掃志工當然就沒什麼好培訓的,但像救護義消就規定一定要有急救證照,不然不可授予資格。高階管理人員對CoC的認識與認同會極度影響日後對其他使用者在維基的使用經驗,強制培訓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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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也有社群成員私下聯繫我,表達對「大肆抄襲、拉票及滲透、語言暴力、人身攻擊起底以及現實中暴力攻擊」問題的顧慮(我直接引述在此,以保留原意)。不知道各位怎麼看待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跟這些問題的關係,目前的執行規範版本是否在您的觀點裡能在未來有效協助處理這些問題?又或者無法的話,您覺得執行規範應如何修改且執行才能有效處理這類問題?

@Reke 您的意思是否為執行規範應明確涵蓋社群失能的定義?又您認為應該由誰來判定某社群是否符合失能的定義?

另外一提,在U4C此全域委員會尚未成立前,您認為在此空窗期裡什麼又會是處理相關問題的最佳方式?

不太需要定義。基本上社群不失能也不會需要走到U4C的流程,共識會在站內就明顯形成。
在U4C運作前很難有什麼處理模式。

@Reke 您認為U4C是否需要具備積極主動介入的功能?或者仰賴本地社群舉報的情形已經能達此目的?

除了培訓肯定這兩個部分以外,也想詢問各位對平衡隱私及正當程序這部分的看法。當調查濫用或騷擾時,在舉報者的隱私和保密需求和被舉報者發表他們對被舉報之行為的看法這兩者之間,什麼是最佳的平衡?

U4C不能主動介入。等待社群反應困難之後才行動是比較好的方式。

@Koala0090 @SCP-2000 @Shizhao @Reke Wikimania今天的活動中也有UCoC討論, 修訂委員會的成員會出席。有時間的話很希望您們能參與!詳細內容在這裡,有中文口譯。

相信各位應該已經看到修訂委員會所完成的更新版執行規範草案。邀請各位參與這星期五10:00 UTC亞太時區的對話時間,屆時會有中文口譯。您們願意的話,也希望您們再次分享見解與看法。

近期動態與各位分享:自基金會理事會批准更新版通用行為準則執行規範草案 (您也可以在此閱讀理事會所發送的郵件),後續工作已逐步展開,包括通用行為準則協調委員會的建構委員會 (U4C Building Committee)。目前正在接受提名,若您有興趣,邀請您在5月12日前在元維基上表明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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