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用行为准则的几点疑问和建议

1.全域禁制就意味着永久禁制,在虚拟社区永久禁制,这和现实社会中判死刑有何区别。而死刑并不符合人道主义准则。是否在通用行为准则出台之前,社群讨论下全域禁制是否需要添加年限问题。
2. [通用行为准则]3.1处理违规有:“”结果应当与违规的严重程度成比例“”原则。本人认为全域禁制设定年限,应该有利于该原则更好的实施。
3.通用行为准则3.1.2, 不少违规处理条款,赋予基金会部门团队少数几个人权力,比如“” 涉及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威胁的违规行为,由维基媒体基金会信任与安全团队处理“”,特别是“被指控的个人应当有权访问据称他们违规的细节,除非此类访问会对举报者或其他人带来危险或可能的伤害。”在该条款中,“除非此类访问会对举报者或其他人带来危险或可能的伤害”解释过于模糊,从而会造成信息和安全委员会少数几个人根据该条款会因为小团体偏见而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和公正,建议” 涉及任何形式的身体暴力威胁的违规行为,由维基媒体基金会信任与安全团队处理“”,该条款加入“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其他类似条款,如基金会执行部门人数较少,也应该加入“通用行为准则协调委员会”。或者赋予被指控人向基金会监督机构“董事会”申诉通道,从而减少任意使用处罚条款情况。
4.3.3.3中“”对于维基媒体基金会法律部门做出的某些决定不能提出申诉。“,该条款的“某些决定”过于模糊,是否需要添加“注释”?
5. 3.3.3中“然而,维基媒体基金会的一些基金会行动和决定可由案例审查委员会审查。”一些基金会行动中“一些”也过于模糊,也需要添加“注释”